青岛特困人员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况

导语 特困人员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为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情况,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详见正文。

  特困人员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人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的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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