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终止的情况

导语 青岛市为本市部分满足条件的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发放救助金,部分情况下会出现终止救助,具体情况请看正文。

  青岛特困人员救助终止情况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 (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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