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条件
导语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详见正文。
青岛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条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 (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接受教育期间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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