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导语 根据青岛市印发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规定,贷款条件请看正文。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根据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注:依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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