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导语 2021年5月3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请看正文。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

  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如实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向被派遣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委托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劳动者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主动、如实向用工单位提供经营资质、订立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用工单位应当查验核实相关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

  (一)用工单位使用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二)用工单位使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的;

  (三)用工单位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四)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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