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导语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加大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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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加大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人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首付款比例方面,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

  二、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可提取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同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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