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导语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稳市场促消费的支持保障作用,切实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青岛市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详见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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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稳市场促消费的支持保障作用,切实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述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三、统一首套、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我市首套、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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