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口名字变更流程

导语 青岛户口有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等情况,可以办理变更,具体详情详见正文。

  办理流程及时限

  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的,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并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16周岁以上且二次以上变更名字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后,报公安分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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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

  4.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备注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其父母共同协商一致,持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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