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区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

导语 市南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属于森林高火险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南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属于森林高火险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对全区所有山林非开放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焚烧垃圾等;

  (三)野炊、烤火、吸烟、火把照明、电击野物、乱丢火种等;

  (四)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等;

  (五)电焊、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一级森林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擅自进入封山区域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在森林高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违规野外用火的,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0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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