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度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时间

导语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见《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延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延长《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平政发〔2020〕21号)的有效期至2025年1月17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潍莱高速以南、上海路以北、青啤大道以西、柳州路以东区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平度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平度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特定情形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7日。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爆竹】可获青岛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禁放区域、场所,建成区具体范围,处罚规定。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