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条件+流程)
导语 青岛本地宝为您带来2021年青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范围、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详情请阅读正文!
一、认定条件(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流动人口信息详情》)、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诚信申报承诺。
(二)认定。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核查其就业、失业等信息。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将个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纳入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提示、现场或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对以书面承诺方式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如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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