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及流程

导语 青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青岛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青岛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农村低保制度

  1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

  2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3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5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6(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7(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8(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9(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10(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11(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农村低保条件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或是(1)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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