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导语 青岛市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优化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项目税费优惠政策见正文。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注意:根据《青岛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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