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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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在单位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保满一年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人群,可待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发职工生育津贴。
中央实施生育三孩子政策后,青岛市第一时间将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的相关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注意事项:符合上述条件的生育女职工生育时,需在生育前提前办理生育服务手册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手册的,可先与卫健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材料后补报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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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假相关规定
★流(引)产假★
1、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
产假天数:15天
2、妊娠4个月以上37周以下流产、引产(含死胎剖宫取胎)
产假天数:42天
3、妊娠37周及以上死胎引产
产假天数: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产假★
1、顺产
产假天数:98天
2、难产(含剖宫产)
产假天数:113天
3、多胞胎生育
产假天数: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上述天数上增加15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山东省奖励假★
产假天数:60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市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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