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导语 在工作期间,受伤了怎么办?怎么申请工伤认定?怎么报销?青岛本地宝整理了相关信息,一起看看吧!

  工伤申报材料

  1 《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到工伤认定部门领取或网上下载使用);

  2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4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受伤害职工本人及两位以上证人证言(应包括受伤人、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害程度及就诊医院等)并按手印注明联系方式,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 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7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9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后效证明;

  11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受理时间

  1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须在伤害发生之日或鉴定为职业病30天内申请

  2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的,须在伤害发生之日或鉴定为职业病一年以内申请。

  办理时限

  工伤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备注:

  受伤害职工必须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且中途不得私自转换医疗机构,如需转换医院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否则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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