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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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则
第十四条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五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3.《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一千到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到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
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
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收取费用二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有违法所得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比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一千到二千元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二千到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有违法所得的,或者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且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