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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导语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

   注: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标准01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

  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帮扶满3个月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人员。

  ✅(五)残疾人员。

  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指本次办理失业登记连续一年及以上、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帮扶满3个月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指农村区域内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未实现就业人员。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02

  (一)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程序03

  ✅资格申请。

  线上申请: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hrss.qingdao.gov.cn/)、爱山东移动端青岛分厅等渠道线上申请办理

  线下申请:

  也可向任一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人员向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审核认定。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材料不齐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实施时间04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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