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预归集业务范围

导语 山东省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取消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其中,对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且在省内多地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将进行预归集,详见正文。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改由人社部门在职工退休前主动实施业务归集,不再需要职工和参保单位参与。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区域,对于待遇领取地是我省的,在我省任何地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的标准都是一样的。

  为提升业务归集工作质效,对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且在省内多地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进行预归集:

  1、距法定退休年龄12个月以内的;

  2、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提出申请的;

  3、在职职工或家属申办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的;

  4、职工遗属申办遗属待遇支付业务的;

  5、其他需要进行预归集的情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保险】可获取青岛市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参保、缴费、转移指南、养老待遇测算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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