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规定

导语 青岛人社局对于青岛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做了明确规定,包括解除依据和劳动报酬等,详情请看正文。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依据:

  1.用人单位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2.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停保手续或者档案转移手续,且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在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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