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扣押犬只规定

导语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青岛公安及城管执法门扣押犬只呢?养犬人该注意些什么避免犬只被扣押呢?请看正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

  2、携犬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3、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的;

  4、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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