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暖气温度不达标怎么收费

导语 青岛2021—2022年度供暖季正式开启,青岛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温度标准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㈠《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①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③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㈡《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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