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暖气温度多少度达标

导语 青岛2020—2021年度供暖正式开启,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测温的标准方法是什么?

  ㈠《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条: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㈡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疑问)的,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测定(技术监督局计量测试所),以第三方测温结果为最终结果。

  供热温度不达标如何退费?

  ㈠《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①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③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㈡《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退费时间如何规定的?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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