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暖气不热退费标准

导语 青岛2020—2021年度供暖季正式启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暖气温度标准及不热退费不追,你需要了解,赶紧来看看吧!

  供热时间及供热温度标准★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温度不达标怎么退费★

  (1)《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①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③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2)《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退费时间如何规定的★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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