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产假哺乳假规定
导语 自2019年3月1日起《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青岛市产假哺乳假有了新的规定,详见正文。
2019年1月16日,山东省政府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新办法调整了哺乳期内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产假期满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产假期满身体原因不能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1次或者2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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