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收养继子继女: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2、送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 无子女;
(3)只能收养一名;
(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送养人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 只能收养一名;
(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7)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2、送养人: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一)收养继子继女:
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
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收养人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5、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儿童的公告。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2、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 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 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 收养人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 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5、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和死亡一方父母不行使抚养权的同意书。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持上述相对应办理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青岛市民政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
电话:0532-82106199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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