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区停车收费改革方案

导语 为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车辆合理分流,鼓励绿色出行,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根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四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

  停车收费改革方案

  (一)总体原则

  改革遵循有保有控、有高有低、有稳有进的原则,全面推进道路泊位等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围绕“控出行停车、保基本需求”的主线,按照“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长时停放高于短时停放、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完善停车收费政策,着力缓解热点区域、高峰时段交通拥堵。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四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泊位及公共停车场。其他区(市)可参照市级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市)实际具体制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适用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1.收费时段

  结合我市旅游城市特点及四区交通状况,明确旺季时段为每年4月20日-10月10日,淡季时段为每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9日;明确日间时段为当日7:30-18:30,夜间时段为当日18:30-次日7:30。

  2.计费方式

  主要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有长时停放需求的,也可采取计月收费方式。

  道路泊位计月收费由车辆使用人通过道路泊位经营单位停车收费系统申请办理,考虑到道路的公共属性和停车资源的稀缺性,道路泊位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对长期占用道路泊位资源的,将在计月收费资格方面予以限制。暂定为:同一号牌车辆在同一道路泊位连续停放超过10日的,冻结办理下个月计月收费资格。后期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计月收费由车辆使用人和停车场经营单位通过签订计月收费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二、三类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医疗机构停车场除外)应开放不低于总泊位数30%的泊位作为计月泊位,满足市民长时停放需求。鼓励停车场采取日间计月、夜间计月、昼夜计月、分时段计月等菜单化管理方式,实行差异化计月收费标准,提高计月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错峰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计月需求。收费标准可根据停车设施条件、停车服务水平、泊位保障程度等,在同类别区域道路泊位计月收费基准上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公共停车场提供计月服务但不能保障泊位的,计月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区域道路泊位计月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退费办法和计月规则等由供需双方协议约定。

  3.类别划分

  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主要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停车场。一类区域为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二类区域为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除外)、非一类区域的景区景点等需加速车辆流转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见附件1。

  对建设运营成本较高、周边区域存在交通堵点的个别停车场,如不适合所在区域类别划分,增加特殊核定程序,由停车场自行申请,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交通场站、部分热点医院配套停车场单独划分类别。

  4.收费标准

  同一类别区域内计时收费体现差异化原则。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退路入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具体标准见附件2。

  道路泊位日间时段启动累进递增计费模式。前15分钟免费优惠,15分钟后,首小时内执行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累进递增标准,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

  供需矛盾特别突出区域实行双阶梯累进模式。为加速交通场站、限时免费停车试点医院等配套停车场泊位周转,采取双阶梯累进计费方式。即:首日内短时停放执行基准价格,长时停放执行阶梯价格;连续多日停放的,执行计时收费、日收费双阶梯累进。具体标准见附件3。

  5.优惠减免

  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停放均享受15分钟免费优惠。

  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享受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下同)首次停放最长减免2小时的优惠。已在某一道路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辆,当日内在四区其他道路泊位停放,不重复享受减免。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车辆如可享受多种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迭加享受其他优惠。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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