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价格管理权限

导语 为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车辆合理分流,鼓励绿色出行,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根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四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

  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停车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四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指导价,下同)停车场收费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区(市)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由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价格管理形式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事故车辆停车场等。

  商场、写字楼、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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