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导语 为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青岛市发布了《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具体详见正文。

  点击查看下载: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社会信用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5.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 品牌型号:品牌型号按照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 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 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 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 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 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4. 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子税目,填报吨。

  15. 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征收的,填报吨数。

  16. 单位税额:根据《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相应税目的单位税额填报。

  17. 减免税额: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计算减免税额后填报。

  18.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19. 完税凭证号: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填报车辆完税凭证号。

  20. 开具税务机关:填报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

  21. 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如果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时,无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又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填报(1)是;其余填(2)否。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