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购房贷款政策

导语 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首套房30%、二套40%,最高贷款额度当方36万元,双方60万元。更多详情可阅读正文了解!

  █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即二手房),房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三)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四)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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