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二胎《生育证》的办理程序

导语 办理二胎《生育证》需要哪些程序?青岛本地宝为您收集有关内容,如下:

山东省办理二胎《生育证》的相关政策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二胎《生育证》,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21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②经青岛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⑤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⑥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⑦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22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②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③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23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24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