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墨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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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即墨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持续更新)

  【2025年1月10日更新

  一、禁止燃放区域

  天山一路与墨水河交汇处(即墨城阳界)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营王路(向东)---墨城路(向北)---营上路(向东)---204国道(向北)---祥泉一路(向东)---云水一路(向北)---沿祥泉二路(向东直线延伸)---龙青高速(向南)---即墨城阳界形成的闭合区域。

  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沿尼姑山路(向东)---凤凰山路(向南)---鳌山名苑北围墙(向东)---鳌山名苑东围墙(向南)---鳌山名苑南围墙(向西)---凤凰山路(向南)---问海路(向西)---滨海公路(向北)---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形成的闭合区域。

  以上区域以道路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期间(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全区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即政发〔2020〕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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