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条件+额度+年限+利率+材料)

导语 根据青岛市印发的《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规定,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信息请看正文。

青岛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利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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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政策:

  2025年5月7日发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告

  2025年3月27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根据202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所购住房区(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本市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即满183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6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6个月(含)以上,且要满183天。

  (二)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单位为个人补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二是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如出现单位为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计算超过12个月的,视为非正常缴存。

  5.存在非现缴存地缴存记录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现缴存地后,或非个人原因导致原缴存地缴存部分无法转入现缴存地的,原缴存地与现缴存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能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6.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转业至地方单位工作满6个月,按规定在我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贷时不欠缴(自转业至地方工作当月起至申贷当月不欠缴),且安置单位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一致的,可予受理。

  军队转业干部申贷时,除提供贷款所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业安置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证明、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

  7.退役军人在我市就业安置并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将退役时部队住房公积金余额全部存入我市缴存账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根据部队出具相关的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申贷情形办理。

  8.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存近3个月(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正常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存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视为非正常缴存。

  四、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按系统记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缴存人追加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缴存基数的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调整前的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应提供与缴存关系一致的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四、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缴存人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正常缴存标准参照本通知“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执行。非正常缴存的,缴存金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符合本通知“三、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规定情形的,缴存金额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出现按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情形的,因调高缴存基数增加的缴存额差额,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缴存人存在少缴补缴情形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缴存情况相符的,少缴补缴金额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五)存在非现缴存地缴存记录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现缴存地后,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如非个人原因导致原缴存地缴存部分无法转入现缴存地的,原缴存地与现缴存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六)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地方工作之日起至申贷时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8岁,女63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须符合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按上述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一定比例上浮,符合多项情形的可叠加上浮,叠加后最高贷款限额150万元: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同一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对居民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

  购买我市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1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10%确定,但不得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网上查询入口: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

  三、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8岁,女63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5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六、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5年5月8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2025年5月8日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新利率执行。2025年5月8日前已发放但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6年1月1日起下调。

  七、所需材料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4、还款能力证明;

  5、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6、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7、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以下情形不认定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二)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或调解退房的,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九、再交易住房房屋价格的认定标准

  (一)办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签署书面承诺。

  (二)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房屋当前评估价值就低确定。

  (三)申请办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网签合同交易价格和组合贷款银行提供的住房评估价格就低确定。

  (四)对上述二、三项房屋总价款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计价。

  十、贷款审查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十一、贷款担保

  1、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2、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3、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5、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6、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十二、贷款偿还

  (一)核定对象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二)核定范围

  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贷款进行核定。

  (三)核定标准

  核定的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合计月收入的60%。

  (四)对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贷款(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等)和担保贷款涉及的还贷能力核定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自有资产证明(房产、存单、理财等),且提供资产价值为其贷款余额和担保贷款金额的两倍及以上的,可予认定。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根据实际金额认定。

  十三、还款方式变更

  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申请变更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当前无逾期,具备变更后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存续期间,还款方式可以变更两次。贷款所购住房存在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需同意并配合办理还款方式变更手续。

  十四、个人征信要求

  点此查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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