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供暖供热温度不达标能退费吗?
导语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不合格天数退费标准具体详见正文。
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五十一条规定: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C、低于18°C的,退还热费的20%;
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C、低于16°C的,退还热费的50%;
3.供热温度低于14°C的,全额退还热费。
注: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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