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2022最新)

导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对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做了修改,新政策自2021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认定范围详见正文。

  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注意:自2021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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