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临时救助的范围(对象)

导语 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的对象有持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在青岛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等,具体详见正文。

  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1、持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 ;

  2、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青岛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 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3、在青岛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4、区(市)民政部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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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救助类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除外) :

  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

  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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