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规定
导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青岛市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问题的相关规定已为您整理在正文之中,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恢复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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