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标准是多少
导语 对初创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
❶对初创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❷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❸吸纳退役军人同时符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残疾人岗位补贴等其他补贴政策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❶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❷申领奖励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❸正常经营和按规定纳税。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退役军人就业】可获取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励标准,申请条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