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况不能享受青岛市人才住房政策
导语 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将不能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范围包括:
㈠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㈡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㈢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上述各类人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㈠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
㈡本人及其配偶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主要指住房安家性质的顶尖人才安家费、高层次优秀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技能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和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等),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含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产权型人才住房、青岛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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