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票领取发放办理指南

  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后,要进行发票领取,怎样在税务部门办理发票发放呢?青岛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办理条件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 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纳税信用为A 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 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D 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办理地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日照市国家税务局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滨州市国家税务局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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