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乡居民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指南

导语 根据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青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并符合补缴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呢?应该怎么办理?

【受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

  【咨询电话】:0532-12333

  补缴条件: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

  补缴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重度残疾人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特殊类别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5、《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补缴流程:

  1、首先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缴申请;

  2、然后村/居/专办员每月21日前将《补缴表》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3、街道/镇保障中心受理材料,并对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4、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复核;

  5、区/市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按时生成扣款明细信息,指定金融机构足额扣款;

  6、区/市/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开具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专用收款票据,并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对扣款未成功的,区/市经办机构要通知街道/镇保障中心等部门进行催收。

  【最新信息】: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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