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其它形式的落户办理材料

导语 青岛本地宝户口专题为您带来青岛户口政策,青岛户口迁入、迁移、变更办理等信息,希望对您的户口办理方面的疑惑有所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1.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落户(原系市外)

  (1) 异地入伍来我市安置落户的退役士兵落户呈报表、

  (2) 市安置办出具的且已经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3)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4)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5) 居民户口簿、

  (6) 一张近期彩色正面标准照片、

  (7) 其他所需材料。

  备注:

  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下列情况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a.如申请人在本市父母户口的户主和产权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产权人的同意落户声明;

  b.户主和承租公房的承租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2.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落户(原系本市)

  (1)原系本市户口从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落户呈报表、

  (2)《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一张近期彩色正面标准照片;

  (6)其他所需材料。

  备注: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落户地派出所依据申请人的个人特殊情况,提出须申请人提供的附加证明材料,不具有普遍性。

  3.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模板呈报表、

  2. 《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入户专用介绍信》、

  3.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 居民身份证(已办证的)、

  5. 其他所需证明。

  备注:(1)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下列情况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a.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配偶和子女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作状况证明及子女与申请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证明;

  b.在本人固定住所处落户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承租房屋证明》;

  c.在本市配偶处落户的须提供本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d.在本市父母处落户的须提供本市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与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在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供集体户主管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2)有关证明的具体说明:

  a.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亲子鉴定。

  b.工作状况证明(具其一即可):

  (a)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b)在本市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

  (c)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

  (d)学生在校证明。

  (3)本市配偶、父母户口的户主和产权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产权人的同意落户声明;户主和承租公房的承租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4. 转业士官异地入伍来我市

  1. 异地入伍的转业士官落户呈报表、

  2. 《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

  3.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4. 《结婚证》及复印件、

  5. 居民户口簿、

  6. 其他所需材料。

  备注:(1)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下列情况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a.配偶户口的户主和产权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产权人的同意落户声明;户主和承租公房的承租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b.在配偶所在集体户口落户的,须提供集体户主管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5.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及转业士官落户落户

  1.《转业军官通知书》、

  2.《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

  3.《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5.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6.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携带子女落户或投靠父母落户);

  8.其他所需证明。

  备注:其他所需证明说明:

  (1)要落户在自购房屋或承租公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承租落户证明;

  (2)配偶系单位集体户口的,须出具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3)到配偶处落户的,配偶户口的户主为其他人的,须出具户主同意其落户证明;

  (4)随迁人员是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在本市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系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

  (5)随迁人员是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6)如果随迁子女已成年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大于20周岁的出具);

  (7)如随迁子女系城镇居民且16周岁以上的需出具子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

  (8)如随迁子女在本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可不用出具失业证或失业证明;

  (9)如随迁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只须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10、如随迁子女为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6. 办理“收养子女”户口

  1.收养材料审批表.;

  2.收养公证书或收养登记证;

  3.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

  6.其他材料。

  备注:申报材料说明: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办理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a)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b)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c)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d)收养人结婚证;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办理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a)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b)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c)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d)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e)收养人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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