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导语 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青岛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详见正文。
报销范围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1.计划内生育。女职工因妊娠和分娩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早期妊娠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市内三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或在其他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早期妊娠检查的,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首次早期妊娠检查费用。
(2)中、晚期妊娠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多次妊娠检查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按规定结算。
(3)分娩。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
2.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未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的,男职工按女职工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顺产、难产、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检查类、流引产类、住院保胎及并发症类等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男职工配偶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现行标准享受住院分娩报销待遇。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