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青岛关于明确人才公寓配建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导语 2018年青岛关于人才公寓又有哪些新的政策呢?跟着青岛本地宝小编来看看吧,哪些对你有影响呢?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操作,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规划为住宅建设用地上配建人才公寓比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实物配建人才公寓(另有规定除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降低配建比例。确不适宜实物配建人才公寓的,应提取相应比例资金。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配建不少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比例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或10%比例的产权型人才公寓;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三改”(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确认的特大型、大型公交商贸企业及“环湾保护、拥湾发展”重点组团外的老城区搬迁企业、老城区企业搬迁片区内企业用地规划为住宅的,应配建不少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5%比例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或50%比例的产权型人才公寓;“环湾保护、拥湾发展”重点组团内企业用地规划为住宅的,应配建不少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30%比例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或60%比例的产权型人才公寓;对上述类型以外的一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区属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用地规划为住宅的,应配建不少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45%比例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或70%比例的产权型人才公寓。

  三、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 (含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及企事业单位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配建不少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比例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或10%比例的产权型人才公寓;其他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应配建不少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0%比例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或40%比例的产权型人才公寓。

  四、利用地铁上盖配建人才住房。地铁车辆段、停车场、站点上盖规划为住宅的,应配建不少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比例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或10%比例的产权型人才公寓。

  五、配建规模较小的地块(配建租赁型住房规模小于2500平方米、产权型住房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可以提取相应比例资金。

  六、对实物配建人才公寓的,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应充分征求人才公寓分配管理部门意见,综合考虑人才的实际需求,相对集中、合理布局。人才公寓分配管理部门应结合人才住房需求,明确人才公寓配建类型(租赁型或产权型)、套型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配建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需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销售手续。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土地供应附加条件。

  七、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人才公寓配建有关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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