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导语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稳市场促消费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青岛市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青岛市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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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稳市场促消费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支持政策叠加限额。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购买高品质住宅、绿色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商品房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7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10万元。

  二、调整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由30%调整为40%。

  调整后的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40%)×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40%)×12×额度计算年限。

  三、优化多子女家庭支持政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确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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