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沧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持续更新)

导语 李沧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李沧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青岛李沧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持续更新)

  2025年1月17日更新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请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违规制作、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净化城市环境,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国际化大都市奉献正能量!

  一、李沧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李沧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

  七、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举报电话:6657650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为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李沧做出应有的贡献。

  李沧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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