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住落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

导语 在青岛市城镇取得合法产权房屋人员,以及在本市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都可以在青岛申请落户。具体办理指南详见正文。

  一、在本市城镇取得合法产权房屋

  01申请条件

  在本市城镇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或者取得购房合同及发票)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落户

  申请在近亲属取得的合法产权房屋落户人员(该房屋上未登记户口,且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经产权人同意可以办理落户。

  合法产权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人及其配偶、随迁人员在本市城镇有其他已办理权属证明房屋的,应当在已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所在地落户。

  对于车库、厂房、仓库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人员居住或者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户口登记。

  02申请材料

  符合居住落户条件的,应当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产权人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户口簿;

  (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不动产权证或者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签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购房合同及发票。

  二、在本市城镇租赁房屋居住

  01申请条件

  在本市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限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其他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02申请材料

  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落户的人员,应当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和居住登记凭证、近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地的合法产权或者使用权房屋证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落户近亲属家庭户的还需提供合法产权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落户声明,或者合法使用权房屋承租人、户主和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家庭户户主与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权房屋承租人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供产权人或者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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