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无法继续使用了要注销登记么

导语 青岛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详见正文。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停放】可获电动自行车牌办理地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登记和通行须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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