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单位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导语 青岛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申请条件请看正文。

  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条件

  申请范围

  1.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

  2.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暂时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申请条件

  1.业务申请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单位经营出现亏损;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决议;

  3.经营状况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申请条件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审批通过之日所在的月度开始计算,每次不得超过12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2. 单位需要提前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终止缓缴的,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状态的申请,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3.规定期限届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需要再次申请的,须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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