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导语 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医保待遇报销时,需要满足的条件,青岛本地宝已为您整理在正文之中。
一般情况下,医保费用的报销遵循以下几条规则,只要在这些规则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按比例或限额报销的:
1.正常享受待遇期内(医保没断缴):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居民: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
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
婴儿:出生六个月内缴费。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医保、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退役一年内参加职工医保、持《服务绿卡》的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以上三类人都是可以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的。
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
4.在起付线以上和封顶线之内;
5.符合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应待遇政策规定。而相对的,在规则外的费用就不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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