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租房的装修及配套标准

导语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青岛市公租房的装修及配套标准详见正文。

  注:以下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实际为准~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集中建设项目小区入口、分散配建项目楼宇单元入口加装人脸、指纹识别等门禁管理系统,入户锁采用人脸、指纹识别等智能门锁;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 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 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户内配套及装修标准

  第十条 起居厅、卧室:地面铺装强化复合木地板或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踢脚线;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

  第十一条 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镶贴瓷砖,顶棚吊装PVC或者铝合金扣板,吊顶加配吸顶灯;厨房配备整体橱柜及不锈钢洗菜盆(含节水型龙头),配备燃气灶和排油烟机,并按规范对接排油烟机管道和油烟气排放竖井;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洗手盆(含节水型龙头),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冷热水管,暗卫生间安装排气扇。

  第十二条 阳台:地面铺装防滑地砖,墙面、棚面刷白色乳胶漆;如在阳台预设洗衣机摆放位置,需预留给排水接口及电源插座,洗涤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三条 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钢制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同时安装纱窗),窗玻璃选用中空玻璃。

  第十四条 灯具:室内所有光源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不得采用白炽灯,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

  第十五条 各功能区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家用电器和设备的摆放、安装位置以及防水、防火安全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安装到位。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项目房源可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系统采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为我市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基本标准,实际施工的装修及配套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租赁型人才公寓可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适当提高装修及配套标准。

  第十八条 在商品房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其所建公共部位建设标准应一致。

  第十九条 目前开工在建但尚未交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根据本标准制定本辖区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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